《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利用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年代久远,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够体现...
第四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自主,规划先行、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与乡村振兴各项工作统筹推...
第五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保护所需经...
第六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
第七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七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规定组织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完善传统村落...
第八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八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和配合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增...
第九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九条 在传统村落名录公布后一年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本辖区内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县所属乡、镇编制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市区所...
第十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条 经过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发展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
第十一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传统村落应当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禁止进行新建...
第十二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
(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塘水系、道路等;
...
第十三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古井古塘、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场所等保护对象清...
第十四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传统村落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跟踪监测。...
第十五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传统建筑有毁损或者灭失风险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维护、修缮,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具备维...
第十六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为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需要,除文物保护单位外,传统村落内的房屋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七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村民在传统村落内生产生活,传承鹤壁窑古瓷烧制、泥咕咕制作、大湖黄酒酿造等工艺技艺,讲述朝歌与封神榜、五岩山与孙思邈、...
第十八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建立鹤壁市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实现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全部上线。
鼓励、支持建立保存和展示传统历史文...
第十九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旅游、文化创意、民宿餐饮等传统村落的相关产业。
第二十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因保护不力失去保护价值的或者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需要整村搬迁的传统村落,依照规定退出名录。
第二十一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负有传统村落保护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
第二十三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