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传统村落应当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禁止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改建、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户外广告等,应当保持材料、体量、风格、色彩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协调一致;现有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严重影响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在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等,应当保持材料、体量、风格、色彩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协调一致,禁止影响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视觉通廊。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禁止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改建、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户外广告等,应当保持材料、体量、风格、色彩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协调一致;现有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严重影响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在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等,应当保持材料、体量、风格、色彩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协调一致,禁止影响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视觉通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