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古井古塘、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场所等保护对象清单,实行挂牌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