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传统村落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跟踪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传统村落中明确专门人员协助其开展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