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
(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塘水系、道路等;
(三)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四)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或者拆卸传统建筑构件;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
(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塘水系、道路等;
(三)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四)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或者拆卸传统建筑构件;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