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条 经过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发展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发展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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