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九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九条 在传统村落名录公布后一年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本辖区内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县所属乡、镇编制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市区所属乡、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隶属于乡、镇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交由相关部门或者专门机构审查,相关部门或者专门机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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