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传统建筑有毁损或者灭失风险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维护、修缮,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由县(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
传统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且无法定继承人或者合法代理人的,传统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经过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可以依法代管,承担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责任。代管期间,原产权人认领的,予以返还,但原产权人应当偿付维护、修缮等保护管理必要费用。
传统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且无法定继承人或者合法代理人的,传统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经过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可以依法代管,承担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责任。代管期间,原产权人认领的,予以返还,但原产权人应当偿付维护、修缮等保护管理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