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负有传统村落保护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或者修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因保护不力致使传统村落被退出名录的;
(三)贪污、挪用、截留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资金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传统村落保护职责的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或者修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因保护不力致使传统村落被退出名录的;
(三)贪污、挪用、截留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资金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传统村落保护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