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擅自拆除传统建筑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擅自拆除传统建筑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