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地下水监测应当按照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和及时传输。禁止毁损、隐匿、伪造、涂改地下水监测原始数据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和监测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