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地下水监测数据资料共享机制和通报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为公众参与监督和节约、保护地下水提供便利。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