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当同层等量回灌,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鼓励城市建成区集中清洁供热,制定消减计划,逐步减少地下水源热泵作为供热热源。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以及深层承压含水层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