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自备地下水取水工程关闭计划和方案,限期关闭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取水工程,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