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实施重点工业行业和城镇生活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地下水生态修复。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暗管等灌注、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优先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或者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地下水。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暗管等灌注、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优先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或者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