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引黄工程和其他重要地表水水源工程及其设施建设,建立多种水源、闸坝联合调度机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外调水、本地水和再生水,减少地下水开采,改善水生态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