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业灌溉优先使用地表水,大力推广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农艺节水等农业综合节水技术,控制和减少地下水取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