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加大节约用水方面的投入,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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