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禁止开采取用地下水:
(一)高速铁路鹤壁境内路基两侧各二百米范围;
(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鹤壁境内保护范围;
(三)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外侧五十米范围;
(四)盘石头水库主坝下游坡脚外二百米范围,夺丰水库主坝下游坡脚外一百米范围,红卫水库等小型水库主坝下游坡脚外五十米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地下水禁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外禁止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限期封闭,并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削减地下取水量。
保护与管理
(一)高速铁路鹤壁境内路基两侧各二百米范围;
(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鹤壁境内保护范围;
(三)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外侧五十米范围;
(四)盘石头水库主坝下游坡脚外二百米范围,夺丰水库主坝下游坡脚外一百米范围,红卫水库等小型水库主坝下游坡脚外五十米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地下水禁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外禁止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限期封闭,并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削减地下取水量。
保护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