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地下水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控制开采承压水。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地下水,不得转供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除必须的生活用水与突发事件应急取水外,承压水作为饮用水源、战略储备或者应急水源,应当控制开采。已经开采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替代水源,制定消减开采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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