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取水许可,并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