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九条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编制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规划,开展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地下水利用与保护的动态监测,实现监测数据及时有效采集、传输、接收和处理,推进监测工作的现代化、信息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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