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八条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