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六条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采地下水、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浪费和污染地下水等行为进行举报。收到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布。规划与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