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六条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采地下水、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浪费和污染地下水等行为进行举报。
收到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布。
规划与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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