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四条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保护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地下水相关的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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