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五条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管理、监测、监督、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