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五条

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管理、监测、监督、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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