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经营性商户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