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