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擅自停用停车场(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日每平方米三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