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