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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