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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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明城市,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洁净、有序、优美、宜居的环境...
第二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第三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所需经费,推广先进技术...
第五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自律的公约,创建整洁、优美、文...
第六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第七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程序,做到...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省...
第十一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建(构)筑物的顶部、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第十二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封闭建筑物阳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外形、规格、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三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公园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
第十四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门店招牌、标语牌、橱窗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规范,出现污损、破损、残缺的,...
第十五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洁。发现路面损坏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设置...
第十六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健全完善综合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
第十七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
第十八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
第十九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护栏和围挡。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
第二十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及专业喷漆的经营者,应当室内或者院内作业,进出口硬化处理,设置沉淀排污设...
第二十一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广场实行管线入地或者入...
第二十二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停车场(库)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二十三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擅自停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应当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无明显病虫害、枯枝死树、地皮空秃、垃圾杂物等。对损...
第二十五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水域水面应当保持清洁,岸坡应当保持整洁。及时清除垃圾、动物尸体、藻类、油污等废弃物、污染物...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设置标准。
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
第二十七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及其他商业摊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
第二十八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者或者经营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九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临街各类经营场所在经营活动中或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时,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产生的污水...
第三十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应当经所在...
第三十一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饲养犬类等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二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运输煤炭、渣土、砂石、土方、灰浆、垃圾、粪便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
第三十三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二)乱丢电池、荧光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第三十五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
第三十七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
第三十八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第四十一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经营性商户处二千元以上二万...
第四十二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
第四十三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擅自停用停车场(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第四十五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
第四十六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禽类每只五十元,畜类每头一...
第四十九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饲养犬类等宠物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宠物粪...
第五十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第五十一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违反第一...
第五十二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