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公园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并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废弃物。
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并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