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洁。发现路面损坏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设置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养护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设置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养护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