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门店招牌、标语牌、橱窗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规范,出现污损、破损、残缺的,应当及时维修和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