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封闭建筑物阳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外形、规格、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改建建筑物阳台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