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