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八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责任区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是责任区的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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