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并应当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志愿行为和公益行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志愿行为和公益行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