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有序。无占道经营、店外设摊、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搭乱建、擅自占用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保持建(构)筑物外墙整洁。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店铺招牌、遮阳雨篷、卷帘门、阳台封闭等应当符合规定;建(构)筑物门窗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现象;
(三)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无污水污迹,无杂草和废弃物,无抛洒渣土,无蚊蝇孳生,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
(五)举行集会、会展等大型活动,组织者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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