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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