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