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