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