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