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