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运输煤炭、渣土、砂石、土方、灰浆、垃圾、粪便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避开上下班人流、车流高峰时段,并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污染。
进入城市道路的施工、货物运输等车辆,应当保持车体车轮干净,防止污染路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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