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应当经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