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临街各类经营场所在经营活动中或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时,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产生的污水、渣土或者废弃物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卫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