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及其他商业摊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停车泊位和公共厕所、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