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设置标准。
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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